동주 매거진MAGAZINE

외국인보이스피싱초범外国人电信诈骗初犯

법무법인동주 작성일26-10-2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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김용빈변호사

前)首尔高等法院审判长

前)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审判长

前)司法研修院院长

前)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事务总长

前)春川地方法院院长(兼任首尔高等法院审判长)

前)釜山高等法院审判长

前)首尔西部地方法院首席审判长

前)韩国大法院审判研究官

前) 司法研修院教授(刑事审判实务、民事执行法、损害赔偿诉讼、保全诉讼、环境法研究)

前)首尔高等法院法官

前)春川地方法院宁越支院院长

前)仁川地方法院法官

前)首尔民事地方法院法官

前)首尔地方法院北部支院法官

前)大田地方法院公州支院(青阳郡)法官


세줄요약

  • 외국인 보이스피싱 초범이라도 현금수거, 전달, 인출 등 범행에 관여한 정도에 따라 사기죄의 공동정범이나 사기방조 혐의로 처벌될 수 있습니다.

  • 초범이라는 사실만으로 집행유예가 보장되지는 않으며 피해액, 가담 횟수, 범행 인식 정도, 피해 회복 여부 등을 함께 살펴봅니다.

  • 외국인은 형사사건 이후 체류자격 문제까지 이어질 수 있으므로 보이스피싱 경찰조사 단계부터 형사 대응과 출입국 문제를 같이 검토해야 합니다.


외국인 보이스피싱 초범, 현금수거책 적발 시 실형과 추방 가능성은?

外国人电信诈骗初犯,因担任现金收取人被查获,被判处实刑及被驱逐出境的可能性有多大?


您好,这里是同舟律师事务所。


近来,通过招聘网站或社交媒体,被介绍为高薪兼职、债权催收业务、现金转交业务,进而卷入电信诈骗案件的外国人持续增加。随着电信诈骗手法日益狡猾,既是受害者又成为加害者的情况也在增多。


起初以为是正常的公司业务,但在指定地点接收被害人的现金后交给他人,或多次收取款项,最终以现金收取人或转交人的嫌疑接受警方调查。


外国人电信诈骗初犯,并不能说处罚负担就一定较轻。


即使本人并不了解犯罪组织的全部内容,根据其被指示做了什么工作、以何种方式收取并转交现金、在此过程中是否存在足以认识到犯罪可能性的情况,仍可能涉及诈骗罪或帮助诈骗嫌疑。


此外,外国人在刑事处罚之后,还可能牵涉居留资格、事犯审查乃至强制驱逐出境问题,因此初期作出怎样的陈述、准备哪些材料非常重要。


本文面向因在韩国担任现金收取人、转交人、出借银行账户、开通USIM卡等被查获,想了解外国人电信诈骗初犯案件的处罚幅度、强制驱逐出境可能性及警方调查应对方法的读者。


INDEX

⬛ 0 1 通常以哪些类型参与电信诈骗?

⬛ 0 2 电信诈骗帮助诈骗处罚,初犯可以避免实刑吗?

⬛ 0 3 外国人因电信诈骗受到刑事处罚会被强制驱逐出境吗?

⬛ 0 4 电信诈骗警方调查,外国人应准内什么?

⬛ 0 5 电信诈骗初犯相关常见问题FAQ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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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 通常以哪些类型参与电信诈骗? 


电信诈骗组织往往不是由一个人负责全部环节,而是将各环节分为多个角色来运作。因此,即使没有直接给被害人打电话,只要负责了现金转交、提供账户、开通USIM卡等犯罪过程中的一部分,也可能涉及是否参与犯罪的问题。 


主要确认到的电信诈骗参与类型如下: 

  • 现金收取人

当面从被害人处收取现金后转交给组织成员的角色

  • 转交人

将已收取的现金或银行卡、存折等转交给其他组织成员的角色

  • 取款人

从被害款项汇入的账户中提取现金,或将款项转入多个账户的角色

  • 非法换汇及洗钱

将犯罪收益兑换为其他货币或虚拟资产等,或经过多次交易以隐藏其来源的角色

  • 出借存折及提供账户

将本人名下的存折、银行卡、账号交给组织,用于接收被害款项的情形

  • 开通USIM卡及提供手机

以本人或他人名义开通USIM卡或手机,供组织用于联络或身份验证的情形

  • 安装及管理中继器

安装或管理通信设备,使境外拨出的电话显示为国内手机号码的角色

  • 招募及管理转交兼职人员

以高薪兼职等为幌子,招募现金收取人或转交人并下达工作指示的角色


不过,并不是说只要担任了上述角色,所有案件就会受到相同的处罚。在外国人电信诈骗初犯案件中,同样会综合审查其是否知道该业务被用于犯罪、从何时开始产生怀疑、参与了几次以及收到了何种报酬等情况。


例如,作为现金收取人仅转交过一次款项的案件,与反复收取多名被害人的款项并按照组织指示行动的案件,在判断责任时所需确认的内容可能有所不同。因此,在接受警方调查之前,需要先整理好本人实际承担的业务、参与期间以及与组织成员之间的聊天记录。


0 2 电信诈骗帮助诈骗处罚,初犯可以避免实刑吗? 


在电信诈骗案件中,现金收取人并非总是仅以帮助诈骗论处。如果认定其共同参与了犯罪,则可能涉及诈骗罪的共同正犯;如果被判断为仅达到协助正犯犯罪的程度,则可能受到电信诈骗帮助诈骗的处罚。


现行《刑法》第347条规定的诈骗罪,可处2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。而《刑法》第32条规定,帮助他人犯罪的人也应受处罚,但应当比正犯减轻刑罚。


即便如此,也并不意味着仅因是外国人电信诈骗初犯,就一定会被判处缓刑或罚金刑。在实际量刑时,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。


  • 被害金额及被害人人数

  • 收取或转交现金的次数

  • 因犯罪获得的报酬

  • 认识到系犯罪的时点

  • 与被害人的和解及被害恢复程度


因此,如果属于需要承认电信诈骗初犯嫌疑的案件,就应当准备被害恢复、和解以及参与犯罪的经过等材料;


如果属于并不知道系犯罪的案件,则应当收集当时的招聘广告、与负责人的聊天记录、合同内容等能够证明本人主观认识的材料。


如果难以确定在自己的案件中哪些因素不利、哪些因素有利,建议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来解决。


0 3 外国人因电信诈骗受到刑事处罚会被强制驱逐出境吗? 


外国人因电信诈骗受到处罚后,刑事审判结束之后,会产生与居留资格相关的问题。因为外国人电信诈骗初犯一旦受到处罚,出入境管理部门会审查其是否可继续居留。


《出入境管理法》第46条规定,符合一定事由的外国人可被强制驱逐出境,其中包括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并被释放的人。


因此,在外国人电信诈骗初犯案件中,仅凭罚金是多少这一点,很难预测是否会被强制驱逐出境。需要一并梳理犯罪内容、刑事处分结果、在韩居留期间、家庭关系、职业及居留资格等本人在韩居留的情况。


这正是为什么从一开始就应当同时考虑降低实刑风险的刑事应对,以及针对外国人电信诈骗强制驱逐出境可能性的出入境应对。


0 4 电话诈骗警方调查,外国人应当准备什么? 


在电话诈骗的警方调查中,嫌疑人是否从一开始就明知犯罪而参与,或是在工作过程中是否认识到存在犯罪可能性,是调查的重点。


因此,与其只是说明自己以为是正常的兼职,不如从通过何种途径被介绍工作、起初被告知的是什么业务,到实际收取并转交现金的全过程,按时间顺序加以梳理。


调查前,最好确认招聘广告、与组织成员的即时通讯聊天记录、收取现金的地点和次数、转交方式、所获报酬等。如果在工作过程中曾有过觉得可疑的时间点,还应一并梳理当时接到了什么指示,以及此后仍继续工作的原因。与组织成员之间的聊天记录及相关资料,可能成为判断是否认识到犯罪的依据,因此最好不要擅自删除。


陈述也不宜准备成一概否认全部嫌疑。


如果确实不知道这是电话诈骗,就应当提出能够佐证的招聘过程和业务指示内容;如果从某一时点起认识到存在犯罪可能性,则有必要区分说明该时点前后的行为。以此为基础,可以审视是否涉及现金收取人的共同正犯责任、是否构成诈骗帮助犯,以及是否存在对犯罪故意提出抗辩的余地。


如果已经因外国人电话诈骗初犯嫌疑收到出庭传唤,那么从第一次调查开始,就应当综合考虑刑事案件与滞留问题并做出应对。刑事处分结果可能会影响此后的出入境违法审查及滞留资格,因此建议先与律师一同审阅案件材料,再结合本人的角色和对犯罪的认识程度准备调查。


0 5 关于电话诈骗初犯的常见问题 FAQ 


Q1. 因电话诈骗被查获,有可能被羁押侦查吗?


有可能。并不因为是初犯就不存在被羁押的可能,是否羁押将综合考量受害金额、受害人数、参与次数、与组织成员的联络关系,以及是否有逃跑或毁灭证据之虞等因素后决定。


对于外国人,还可能一并审查其在韩国的住所和职业是否稳定、是否认真配合侦查等,因此最好从警方调查初期就准备好相关材料。


Q2. 没有从电话诈骗中获得收益,也会受到处罚吗?


不能仅以没有获得收益为由免于处罚。如果收取并转交现金、提供账户等行为实际上起到了协助电话诈骗犯罪的作用,且本人也认识到这是与犯罪有关的事情,就可能涉及诈骗罪的共同正犯或诈骗帮助犯责任。


不过,没有收取任何报酬这一情况,可以在判断实际参与程度和犯罪经过时予以考虑,因此还应一并说明被指示从事什么业务,以及为何从事该工作。


Q3. 如果确实不知道是电话诈骗,有可能被认定为无嫌疑吗?


有可能。但仅凭本人陈述不知情是不够的,还必须以资料证明存在足以使其相信是正常业务的招聘过程、劳动合同、业务指示内容、工资支付方式等。


同舟律师事务所也办理过这样的案例:持F-4签证的外国人委托人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后,被卷入电话诈骗现金收取业务,但通过就业申报和拖欠工资申报资料等,说明其对犯罪不具有故意,最终在检察机关获得证据不足、无嫌疑的不起诉处分。


因此,在外国人电话诈骗初犯案件中,如果确实没有认识到这是真实的犯罪,就应当确保能够佐证就业经过和当时行为的资料,并具体说明其不具有故意这一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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